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第29號令),文化部、海關總署印發了《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文市發〔2009〕21號),委托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美術品的進出口審批?,F就美術品進出口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美術品,是指藝術創作者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創作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裝置等作品,以及藝術創作者許可并簽名的,數量在200件以內的復制品。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產的工藝美術產品,不包括文物。
二、本公告所稱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是指從境外進口或向境外出口美術品的經營活動。
本公告所稱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是指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的,有境外藝術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作品參加的各類展示活動。
三、本公告所稱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是指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資質的企業。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展覽、展示或者利用其它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美術品。
五、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美術品進出口前,向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美術品進出口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目的地、用途;
(三)藝術創作者名單、美術品圖錄和介紹;
(四)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批準文件中應附美術品詳細清單。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六、在境內舉辦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應當由舉辦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單位,于展覽日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辦或承辦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展覽活動方案;
(三)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四)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
(五)場地使用協議;
(六)境外來華參展藝術創作者或參展單位的情況介紹;
(七)境外來華參展美術品的名錄、圖片和介紹;
(八)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在申請單位自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不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展品超過120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
七、以研究、教學參考、館藏、公益性展覽等非經營性用途的美術品進出境,應當委托美術品進出口單位參照本公告第五條辦理進出口手續。
個人攜帶、郵寄美術品進出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委托美術品進出口單位參照本規定第五條辦理進出口手續。
八、同一批已經批準進口或出口的美術品復出口或復進口,進出口單位可持原批準文件正本到原出口或出口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復審批。上述復出口或復進口的美術品如與原批準內容不符,進出口單位應當到文化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九、美術品進出口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增減批準進出口的美術品數量、作品名稱和其他資料。如有更改,應當及時將變更事項向審批部門申報,經審批部門批準確認后,方可變更。文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不得偽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任何形式轉讓。
十、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口或者向上述地區出口美術品,參照本公告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美術品進出口申請表
美術品進/出口目錄
文化部、海關總署
二○○九年七月十日